自从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检测的新国标GB 4806系列标准出台后,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关于标签标识的讲解和文件去给企业去进行疏导和理解,所以在这里,我们跟标准制定专家沟通后,统一GB 4806系列标准对于标签标识的要求,在这里具体把标识的规范告知大家。
1、标识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材料和制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2、GB 4806.1规定安全标准所要求的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
标签应位于产品销售单元或销售单元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粘贴、印刷或标记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粘贴、印刷或标记在产品说明书、插页或随附文件中。
而家电类产品因涉及的材料和部件较多,所需标识的信息也相应较多,可参照附录的食品接触用家电类产品标识标签模板进行标示,内容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有所增减;如果存在展示空间不足、不好印制、标示等应用限制,建议可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只印刷或标记产品适用于接触食品的标志标识(标示调羹筷子标志,或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和警示信息(如微波炉产品标示:不得加热带壳食物);其它要求内容,如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材质名称、安全性声明、使用信息等可根据产品特性和消费者认知习惯等,在确保符合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由企业自行确定内容用语、标示方式或展示载体。
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名称应反映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真实属性, 简明易懂;国家、行业标准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有规定的, 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行业标准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塑料和添加剂的名称可参考GB 9685附录的表述,树脂和单体名称参
考GB 4806.6、GB 4806.10、GB 4806.11附录的表述。
塑料、硅橡胶和涂层等材质名称表述较为繁杂,如PP 对应GB 4806.6 附录A 中的编号29 对应CAS 和名称信息较多,则可以选择合适的标示方式或载体,如可在产品或印刷品/标签上标注“通用类别名”,而具体中文名称可在随附文件(如产品说明书、插页等)中体现,如果受说明书版面等限制较难完整描述,可在符合性声明中体现,具体做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材质成分信息可通过材质分析技术获取),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
“铝合金3004”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满足既有标准的前提下,增加规定要求以外信息。如国外标准规定的牌号标识等。
4、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食品接触材料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按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示: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 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 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 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品牌商,或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以及国外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
国内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市级地域;进口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
6、日期标注
应清晰地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适用时)。考虑家电类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生产日期建议采用产品的终包装环节日期进行标注。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080112”, 表示2008年1月12日生产;保质期的标注应采用“保质期××月”;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应采用“请在××前使用”, 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请在20051105前使用”, 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
7、安全性声明
为清晰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合规和安全信息,建议小家电企业应对产品符合标准情况进行声明和承诺。
原则上应标识所有预期与食品接触的的部件材质及其对适用标准的符合性。因此,有明确材料产品标准应列明产品标准,并说明符合情况,如标示“本产品符合GB 4806.X-XX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标示“本产品执行GB 4806.X-XX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适用产品标准的材料可列明符合框架性标准GB 4806.1要求,如标示“本产品符合GB 4806.1-2016标准”;或已备案的企标标准;也可以基于已有产品安全承诺信息暂时不单独列明,待材料对应产品标准发布后再更新完善。
8、适用于接触食品的标志标识
根据GB 4806.1的要求,建议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优先采用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方式声明产品适合用于接触或包装食品。如果产品预期接触食品的用途很明确,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如咖啡机),可无需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或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调羹筷子标志见下图所示,具体的尺寸和颜色规范要求,可参考专家委员会已经发布的标志指南。
9、警示内容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特点需要时, 应在食品接
触材料及制品标签上标注安全警示信息, 其内容包括适用的材料或部件、加热条件, 所接触食品的酸碱度限制等,如微波炉产品标注“不得加热带壳食物”;也可以在说明书中“安全注意事项”一栏对安全警示信息进行明示,亦可选择在标识页补充备注。如 “产品不宜作为容器长期存储食品”、“若烤制pH<5 的酸性食材(如蘸醋、柠檬汁等酱料),请务必使用锡箔纸包裹”等产品安全使用信息。
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识的安全警示语应以“注意”或“警告”或“禁止”等作为引导语。安全警示用语的字体大小不小于3mm。
10、其它标注内容
10.1、使用方法
如有必要, 可以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等对使用者
有帮助的说明。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使用之前、使用后等建议。
10.2、 贮藏说明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 应当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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